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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679号

关某甲诉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关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关某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阿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