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关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关某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阿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