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24号
申请执行人:马伍呷。
被执行人:沈涛。申请执行人马伍呷与被执行人沈涛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伍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涛在本院辖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嗣后,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沈涛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有任何相关执行信息反馈。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9日,被执行人沈涛尚需向申请执行人马伍呷支付1474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2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马伍呷发现被执行人沈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