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何红波,男,汉族,农民。被告蔺晓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波与被告蔺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波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