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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39号

何红波与蔺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红波,蔺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何红波,男,汉族,农民。被告蔺晓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波与被告蔺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波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