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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219号

艾锡宏申请执行赵东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锡宏,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艾锡宏。被执行人赵东。本院在执行艾锡宏申请执行赵东欠款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