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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行非审字第00024号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储龙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储龙宝、何爱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非审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

被执行人:储龙宝、何爱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1)41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8作出的征决(2011)41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1)41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机英

审判员 王志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