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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32号

乔宝玉、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宝玉,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3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乔宝玉,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审起诉人: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周集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9186730-4。

法定代表人:张玉坤,经理。

上诉人乔宝玉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218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该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乔宝玉、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朱保祥在未经任何人同意、未取得合法建筑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占门面地皮建房4间,后又擅自侵占门面地皮抢建7间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朱保祥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赔偿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朱保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则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武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王世如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