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贾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