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