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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26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