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014号
原告:庄莹。
被告:吴佩莉。
被告:滕如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莹与被告吴佩莉、滕如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庄莹承担。
审 判 长 单巧萍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印静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