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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商初字第1014号

庄莹与吴佩莉、滕如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莹,吴佩莉,滕如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014号

原告:庄莹。

被告:吴佩莉。

被告:滕如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莹与被告吴佩莉、滕如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庄莹承担。

审 判 长  单巧萍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印静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