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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15号

雍开春与胡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雍开春;胡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雍开春,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胡箭,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箭银行存款625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