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雍开春,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胡箭,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箭银行存款625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