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元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汪 婕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书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