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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09号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元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汪 婕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书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