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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行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咸阳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刘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南湖花园12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针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其局做出的“咸城执罚字(2012)第1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月8日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从而本案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其局做出的“咸城执罚字(2012)第1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卫东

人民陪审员  葛 辉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