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90号原告深圳市立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皇城广场皇丹苑**。法定代表人陈国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小芳,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志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雄,住址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立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智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