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催字第93号
申请人:绍兴县基伟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基伟。申请人绍兴县基伟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A/0106172384,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基伟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桐乡市丰旺化纤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5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县基伟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绍兴县基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峰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