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忠英与林加华、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英,林加华,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黄忠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赞勇。被告:林加华。被告: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惠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程海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英与被告林加华、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忠英负担。审判员 包素素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