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杨梅。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XX人身损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依法委托贵州省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被该院予以退回。2012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贵州省黥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XX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该院至今未回复。另查明被执行人XX在本辖区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4959.5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温龙执民字第151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