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石小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