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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134号

王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石小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