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02号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杏丽。被告梁军锋。
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杏丽、梁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