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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02号

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杏丽、梁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杏丽,梁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02号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杏丽。被告梁军锋。

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杏丽、梁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昱荣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