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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6号

沂水县锦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鹏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沂水县锦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刘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6号

申请人:沂水县锦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县城健康路**号。

被

申请人:刘鹏飞,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鹏飞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鹏飞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