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北京市利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燕房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振生,经理。被告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门苏庄路西。法定代表人阎志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利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利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利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