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荣。被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星源五金制品厂经营者:杨锦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以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叁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2年7月20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远忠
审判员 罗春华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曾观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