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2938号
原告:孔某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兰某某,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