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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民初字第2938号

孔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某,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2938号

原告:孔某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兰某某,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