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51号罪犯林国强,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国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国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