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刑初字第198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鸿豹,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2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8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2)2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鸿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鸿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鸿豹伙同一安徽人(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大溪镇部渎村,将1只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冰毒的重量为0.6克左右。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鸿豹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绿洲”加油站附近,将5只冰毒以人民币380元每只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冰毒的重量为3克左右。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鸿豹在温岭市“久天”宾馆附近,将5只冰毒以人民币380元每只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冰毒的重量为3克左右。2012年8月17日15时4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地方税务局大厅抓获涉嫌吸毒违法嫌疑人林鸿豹,并在其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毒品共计净重0.24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林鸿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鸿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鸿豹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鸿豹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屡教不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鸿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鸿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
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张佳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