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刘翠芹。被告李建光。被告孙莎莎。被告赵子竹。被告杨学雷。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芹与被告李建光、孙莎莎、赵子竹、杨学雷、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芹撤回对被告李建光、孙莎莎、赵子竹、杨学雷、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
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