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赖雅波。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雅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郑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