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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197号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丁某,男,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孙某,女,农民,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