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丁某,男,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孙某,女,农民,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丁某,男,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孙某,女,农民,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