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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珲民一初字第848号

金某某与孟某甲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金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珲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孟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孟某甲,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金某甲,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