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珲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孟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孟某甲,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金某甲,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