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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17号

王来润与李智慧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来润,李智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润,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现住池州市。

被执行人:李智慧,女,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王来润与李智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智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2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