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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557号

孔祥元与杨益岭、常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祥元,杨益岭,常加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孔祥元,个体工商户。被告杨益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常加运(常家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元诉被告杨益岭、常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元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祥元负担。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