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号
原告:嘉善宏利达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大舜东方路2号。代表人:金学东,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维亦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庙镇。
法定代表人:二昌直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宏利达服装辅料厂与被告嘉兴维亦娜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宏利达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