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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6号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6号

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永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徐建国(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74********),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建国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诉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