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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行审字第20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与赖大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人民政府,赖大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施惠芳,市长。被申请人赖大良,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前赖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甬北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行终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1月7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即腾空被申请人赖大良坐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前赖王的被拆迁房屋,并交付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报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的申请,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该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赖大良不服该房屋拆迁裁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甬北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赖大良要求撤销慈溪市人民政府所作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赖大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浙甬行终字第1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赖大良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搬迁腾空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慈政处(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强制执行,即强制腾空被申请人赖大良坐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前赖王的被拆迁房屋,并交付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银 建

审 判 员 周   红

代理

审判员 岑 央 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