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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45号

杨笑芷与汤伟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杨笑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45号

申请人:杨笑芷,女,汉族,1942年6月6日出生,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笑芷要求宣告汤伟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笑芷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汤伟祯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于2009年下半年初行走时发生中风倒地,后表现失语及右侧肢体乏力。急送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头颅ct示左侧大脑半球超急性期脑栓塞。经治疗后又出现脑疝并行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之后病情时有波动,一直在多家医院反复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曾有应激性血糖升高。被申请人汤伟祯发病后就一直不能站立,不知道饱饿、冷暖和便意,日常生活都需家人协助完成。对外界事物完全毫无认知能力,也无任何表达能力。据此,请求法院宣告汤伟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笑芷为汤伟祯的监护人。汤伟祯的儿子汤曌(1973年1月23日出生)作为汤伟祯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查: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汤伟祯,男,汉族,1938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源新街20号403房。汤伟祯系申请人杨笑芷的丈夫。经申请人自行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汤伟祯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汤伟祯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目前不能说话,不能与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和理解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质,不能辩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汤伟祯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汤伟祯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和汤伟祯的代理人汤曌均表示无异议。同时,对于杨笑芷申请宣告汤伟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杨笑芷为汤伟祯的监护人,汤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汤伟祯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该鉴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杨笑芷向本院申请宣告汤伟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为汤伟祯指定监护人。申请人杨笑芷是汤伟祯的妻子,依法可担任汤伟祯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汤伟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笑芷为汤伟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穗花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古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