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家中,因债务纠纷与商丘市梁园区居民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将王某某的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协议书、公证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