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安芹与严慧奇、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芹,严慧奇,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安芹。委托代理人:胡楚彬。被告:严慧奇。被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负责人:倪建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芹诉被告严慧奇、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芹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安芹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褚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