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郑衡坤,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柯文然,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衡坤诉被告柯文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衡坤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衡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革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极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