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郑衡坤与柯文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衡坤,柯文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郑衡坤,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柯文然,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衡坤诉被告柯文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衡坤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衡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革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极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