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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民一初字第47号

吕庆林与张立杰、张立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吕庆林,张立杰,张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吕庆林,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现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王林林,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市人,拉萨市尼木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现住拉萨市。被告张立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市人,青海省格尔木市西藏公路局路政科工作人员,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林诉被告张立杰、张立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庆林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庆林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吕庆林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吉 红 霞

审 判 员 杜  灵

代理

审判员 次仁卓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卓嘎拉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