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2)行监字第597号姚怀高:你因诉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终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就本案争议所涉房屋评估问题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评估错误的确凿证据材料,且该问题已经另案审结,如有异议应当另寻途径解决。因此,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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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怀高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2)行监字第597号姚怀高:你因诉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终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就本案争议所涉房屋评估问题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评估错误的确凿证据材料,且该问题已经另案审结,如有异议应当另寻途径解决。因此,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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