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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孟志国、董俊伶等与张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国,董俊伶,张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孟志国,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董俊伶,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2年6月3日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国、董俊伶与被告张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国于2012年12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伤情正在恢复期,需要等待评残,法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