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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36号原告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三村。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3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3元,减半收取1012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