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骁与王红梅、施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骁,王红梅,施晓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骁。委托代理人陈刚、黄姝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梅。委托代理人李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晓明。委托代理人刘欢。上诉人李骁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梅、施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骁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骁撤回本案上诉。准许李骁撤回对王红梅、施晓明的起诉。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8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96元,减半收取6398元,均由李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