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太生与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太生,朱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黄太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被告:朱美娜,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太生与被告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太生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太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