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邯郸市普力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巍,女,生于1990年7月16日,汉族,现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问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河北铺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普力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特公司)诉被告张巍、永年县问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鼎公司)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力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凯,被告问鼎公司和被告张巍委托代理人石现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力特公司诉称,2012年5月7日,被告张巍与普力特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到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2012年7月17日被告张巍提出辞职,辞职时与普力特公司签定了“公司销售人员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张巍对公司以下内容和范围进行保密:1、技术信息: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平台等所有涉及内部工作的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公司内部销售管理信息、货源信息、产销策略等所有有关销售经营的内容。该协议同时对保密期限以及竞业限制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第四条还约定被告张巍在一年内不得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巍居然违背保密协议约定,于2012年7月25日自行设立了与普力特公司的同类公司即“永年县问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在经营该过程中使用普力特公司大量的商业信息和秘密。被告张巍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被告张巍的侵权行为给普力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巍注销设立的永年县问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普力特公司商业秘密和商业资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张巍辩称,一、本案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依法应先行仲裁,普力特公司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巍与普力特公司签订的公司销售人员保密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产生争议属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仲裁前置程序,普力特公司未经仲裁诉至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张巍与普力特公司所签销售人员保密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且显示公平,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根据劳动法第23条,普力特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张巍经济补偿,但普利特公司只约定了张巍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给予张巍经济补偿条款。
三、问鼎公司尚未开业,普力特公司请求给予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问鼎公司辩称,问鼎公司虽办理了工商登记,但尚未购进设备,也未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原告诉问鼎公司侵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张巍签订的保密协议,对问鼎公司没有约束力。其他与被告张巍的答辩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原告普力特公司与被告张巍签订一份劳动用工协议书,被告张巍在原告普力特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7日,其中试用期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2012年7月17日被告张巍辞职离开原告普力特公司。辞职时与原告普力特公司签订了公司销售人员保密协议,内容为:甲方普力特公司,乙方张巍,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平台、与客户沟通模式和方式、客户联系方式、公司配以的沟通平台(网络、电话等)所有涉及甲方内部工作的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公司内部销售管理信息、客户所有相关信息(手稿、电子、纸质版等)、货源信息(手稿、电子、纸质版等)、产销策略等所有有关甲方销售经营的内容;3、公司规定的保密制度;4、其他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信息。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外带甲方商业信息、商业秘密;2、不得刺探与本职业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订保密合同后生效,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四、竞业限制。乙方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履行保密职责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得诋毁本公司的名誉。2012年7月25日被告张巍与他人开办问鼎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与原告普力特公司基本一致,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巍签订公司销售人员保密协议,其中约定被告张巍的保密义务是对原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内容,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和商业资料的行为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就此项诉讼请求可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被告张巍注销设立的永年县问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竞业限制,是双方在履行用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先进行劳动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普力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相合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代理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意见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