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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明。委托代理人:查柳宏。被告: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勤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夏时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