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耿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