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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录林与被告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录林,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郭录林,男,汉族,居民。被告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原告郭录林与被告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国锋、王珍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查无此人,也无其他可供联系被告的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当在明确被告具体真实的身份状况后,如主张权利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吴 龙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