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初字第98号
原告:余姚市贝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贝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霞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李玉霞不服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李玉霞与余姚市贝蒂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所作余劳仲案字(2012)第845号仲裁裁决,已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甬余民初字第11号],而余姚市贝蒂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2012年12月31日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予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甬余民初字第98号],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余民初字第98号案件并入本院(2013)甬余民初字第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密锜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