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杰,院长。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于2013年1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洪波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