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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77号

靳亚玲与隆化县医院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亚玲,隆化县医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杰,院长。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亚玲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医院于2013年1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洪波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