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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万武明与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武明,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万武明,男,生于1963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执行人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万武明申请执行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江县荔城宾馆有限公司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88050120000310082帐户存款8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朝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